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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,现将依法扣留的下列小型汽车共21辆依法予以公告。
请车辆驾驶人、所有人或管理人,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车辆合法证明等材料,到武安公安交警大队土山中队接受处理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,将依法对扣留车辆予以报废处理。
武安公安交通警察大队
2022年11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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